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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辉民事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245号被执行人:姜辉,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姜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姜辉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辉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银行存款人民币5566.29元依法上缴国库,并于2017年4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歌诗图牌汽车一辆,但因���车至今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姜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谢淑萍审判员马会敏审判员于滨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周玉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