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和被告林材燊、被告陈杞泳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林材燊,陈杞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4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X192165496。负责人:李一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铁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利。被告:林材燊。被告:陈杞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和被告林材燊、被告陈杞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