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惠,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7年6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国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惠与被害人王某1的儿子王某4因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纠纷。2017年1月23日19时许,王某1带领其父王某3、其妻刘某2和亲戚刘某3、刘某1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双峰县甘某鲁子塘村王惠家门口,找王惠讨要医药费,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王惠被刘某3、刘某1打倒在地上,王惠爬起来后发现自己头部出血了,就跑到自家厅屋内,在大门角落里拿出一把柴刀,从房屋冲出来对着王某1的头部砍了两刀,将王某1头部砍伤。经鉴定:王某1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惠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惠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领条、医疗资料等书证;证人王某2、陈述初、王某3、刘某2、刘某1、刘某3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王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惠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惠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惠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双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钟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武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