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9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初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兰江街道保庆路***号自己小店内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陆某、张某4、张某2、张某3(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罗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检查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陆某、张某4、张某2、张某3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被扣押的自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