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536号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青龙三组洪博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00861Q。法定代表人:黄明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松,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名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