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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广春与李青松、夏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春,李青松,夏秀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10号原告:孙广春,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松,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夏秀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孙广春与被告李青松、夏秀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孙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一半。审判长张晓飞人民陪审员周丽君人民陪审员杨广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范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