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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芦均君、王超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均君,王超儿,王银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917号申请执行人:芦均君,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超儿,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银儿,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芦均君与王超儿、王银儿(2016)浙0281民初38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均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芦均君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