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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丹茜与黄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丹茜,黄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842号原告:邓丹茜,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俊飞,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邓丹茜与被告黄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丹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丹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黄俊飞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5日,黄俊飞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邓丹茜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两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黄俊飞未归还借款。黄俊飞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5日,黄俊飞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邓丹茜借款5万元,邓丹茜通过其丈夫的姐姐尤彩霞的银行账户向黄俊飞转账5万元,当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且黄俊飞在厦门,因此没有写借条。之后黄俊飞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邓丹茜多次向黄俊飞催收借款,黄俊飞以各种理由拖欠。2015年年底,邓丹茜到厦门要求黄俊飞出具借条,黄俊飞将写好的借条交给邓丹茜,约定借期两年,2017年6月5日归还,利息为月利率2%,借条落款日期为原借款时间2015年6月5日。借款到期后,黄俊飞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黄俊飞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邓丹茜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黄俊飞向邓丹茜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黄俊飞未归还借款,邓丹茜要求黄俊飞归还借款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黄俊飞未按约定支付利息,邓丹茜要求黄俊飞支付自2015年6月5日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黄俊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俊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邓丹茜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8元,由黄俊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