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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210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7851746M。负责人:游达,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