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旭与梁变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梁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韩旭,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蒲城县龙池镇屈家村*组。被执行人:梁变红,女,汉族,1986年04月29日出生,住龙池镇屈家村一组。韩旭与梁变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蒲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变应履行案款221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31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变红暂无履行能力又在哺乳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