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9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781号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绍兴市袍江昌明街28-42号。法定代表人:叶翔。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安,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