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宏兵、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兵,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郭宏兵,男。被执行人:王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宏兵与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10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