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磊、杨洪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磊,杨洪双,张悦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磊。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悦凤。上诉人郭磊、杨洪双,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2989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磊、杨洪双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的履行地亦在青岛市黄岛区,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青岛市黄岛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胶州市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以本案系张悦凤投资汇洋国际委托合同纠纷,非借款合同纠纷请求移送管辖,但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林 虹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