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章俊峰、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章俊峰,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章俊峰,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号。被执行人: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星火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章俊峰、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西部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