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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鲍银娥、何瑞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银娥,何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鲍银娥,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何瑞青,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鲍银娥与被执行人何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瑞青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鲍银娥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瑞青支付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00元。2017年3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瑞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瑞青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何瑞青履行执行款5000元,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鲍银娥执行款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鲍银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鲍银娥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