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宏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3534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730463-6。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宏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商厦五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51968N。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尧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 义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克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继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