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进与重庆市山山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重庆市山山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黄进,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山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山山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山山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255.4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合计110855.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观龙村HC13-122-5不动产,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且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询问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该财产是否符合处置的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2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习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