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行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余茂强、刘晓芹等与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茂强,刘晓芹,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中证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168号原告余茂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刘晓芹,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1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张兴德,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仁怀市国酒中路南路。法定代表人穆迪,该局局长。第三人贵州中证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平寨村韭菜塘组。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079401F。法定代表人向仁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茂强、刘晓芹诉被告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贵州中证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余茂强、刘晓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茂强、刘晓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茂强、刘晓芹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贵州中证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茂强、刘晓芹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赵 旗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