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黄余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黄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城南开发区金鹿新城小区春园8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泽金,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余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鹿寨县城南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并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余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建中路分理处账号13×××39内的存款890.70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卿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