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惠兰与谢会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慧兰,谢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冯慧兰,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谢会君(曾用名谢辉君),女,汉族,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冯慧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无权占有申请执行人不动产位于抚松镇西关街平四胡同10号的二层住宅内搬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7)吉062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58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