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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章谊、李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谊,李香平,林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陈章谊,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和县。法定代表人马朝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香平,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执行人林秀芝,女,汉族,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陈章谊与被执行人李香平、林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香平、林秀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1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肖 婷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8月30日地点:泰和法院执行局审判长:陈孝军审判员:陈娟审判员:陈荣暖案号:(2017)赣0826执456号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书记员:肖婷记录如下:陈孝军:关于陈章谊与被执行人李香平、林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陈娟:同意以上意见。陈荣暖:同意以上意见。决议:终结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