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治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治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0996551Y。法定代表人:胡柏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治伟,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樊治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