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9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9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英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84.45万元,案件受理费70433.5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华骜置业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510万元、在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1620万元、在广饶县华杰油棉加工有限公司450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贝斯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2000万元、在广饶县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六宗房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十宗。查封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设备共12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23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绍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