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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朝生与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生,刘保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61号原告:薛朝生,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刘保忠,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薛朝生与被告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薛朝生以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朝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薛朝生负担。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