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朝生与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朝生,刘保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61号原告:薛朝生,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刘保忠,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原告薛朝生与被告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薛朝生以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朝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薛朝生负担。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