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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朝富与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富,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富,男,1962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朝富与腾冲县贡源锡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