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关于赵某与夏某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住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被执行人夏某某,男,生于1955年8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插旗山。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