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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小平农资经销处诉杜学平、吴典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小平农资经销处,杜学平,吴典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840号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小平农资经销处,住所地讷河市清河乡乡直。负责人:杨小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中生,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学平,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克镇怪勒村。被告:吴典滨,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克镇腾克村。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小平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杜学平、吴典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小平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102.00元,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