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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玉红与被执行人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玉红,高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芦玉红,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高保华,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芦玉红与被执行人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46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高保华欠原告芦玉红货款29500元,原告芦玉红同意被告高保华自2016年8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还款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5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