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林市合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合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异21号案外人(异议人)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合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凯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鑫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灏公司)。本院在执行合凯公司与鑫灏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八建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八建公司称:八建公司与鑫灏投资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苏桥富华广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八建公司承包“苏桥广场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苏桥镇荣镇路(苏桥镇政府旁),建筑面积为71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已垫支完成到主体工程封顶,主体项目验收合格,在10个工作日付到实际工程量的80%,合同工程为17个月(2013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9日)。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组织机械、人员和资金,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完成了第一期工程。此后,八建公司又在上述土地上建起了1#、2#一层建筑(第二期工程),面积分别为455.4平方米和564.6平方米,共计1020.00平方米。由于鑫灏投资公司对于第一期工程款无法依约支付,故八建公司对于第二期工程也只能停工,直到现在尚不能复工。2017年8月5日,八建公司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得知,我院根据(2015)秀执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定于2017年8月7日拍卖鑫灏投资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用以清偿合凯实业公司的债务【(2015)秀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同时,秀峰区法院委托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公司不仅对土地进行评估,还对“苏桥富华广场”上的一层在建工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16040元。秀峰区法院在网上载明的《拍卖公告》中“拍卖标的”标明“永福县××荣镇路土地及在建工程房产”,即对八建公司施工建筑的一层房产也列入拍卖的标的。对此,八建公司认为,秀峰区法院作出拍卖该工程的决定是不当的。第一、损害了案外人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案外人有权将该工程申请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秀峰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明知涉案土地上建筑房产的承包人为八建公司,但是未通知八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也未依法确认八建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因此,秀峰区法院在未确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拍卖该建筑房地产,损害了八建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二、《拍卖公告》拍卖该建筑房地产缺乏依据。秀峰区法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秀执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拍卖的是鑫灏投资公司名下的土地。《拍卖公告》中将八建公司施工建筑的一层房产的列入拍卖的标的,超出《民事裁定书》规定的拍卖标的范围。显然,《拍卖公告》拍卖该建筑房产缺乏依据。因此,八建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秀峰区法院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2015)秀执字第715号执行裁定,停止对地上附属建筑的拍卖。本院查明:合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秀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鑫灏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裁定拍卖鑫灏公司名下的位于永福县××荣镇路(苏桥镇人民政府旁)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无证)。随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对该地上的“苏桥富华广场”上一层建筑的评估价为716040元,并连同土地使用权在网上公开拍卖。同时查明:本院所列入拍卖的第一层建筑系案外人八建公司与鑫灏公司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协议按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所建。本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争议的一层建筑虽然是八建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所建,但所有权仍然属于鑫灏公司,所以本院拍卖并无不当,在拍卖得款后作为鑫灏公司的责任财产,由有关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受偿。八建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