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泉、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高云,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65号签发:核稿:拟稿:打印:份移送执行机关: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泉,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高云,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徐建,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陈泉、高云、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泉、高云、徐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执行。现因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泉、高云、徐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