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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武承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成,武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成,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武承庚,男,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王金成与被执行人武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武承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成货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301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