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谭小林黎小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黎小明,谭小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民初4338号原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路14号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观英,系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祥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小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谭小林,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重庆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黎小明、谭小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红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7日,原、被告就被告所有的房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忠县XX镇XX路XX号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被告支付装修费191800元,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由被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由于装修增项。被告从2015年8月26日起接收房屋居住至今,同时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装修款,现被告尚欠工程款23009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9元。要求二被告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日支付23元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止的违约金(约800元)。二被告辩称,2016年腊月十九日入住的,至今没有接房。原告设计的电视墙镶边至今没有镶边,原告做的洗衣槽漏水,虽然原告维修了,但因漏水导致墙体发泡。卧室开关装反了,因此未支付剩余款项。现仅欠原告1万元工程款,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7日,二被告需对其所有的位于忠县XX镇XX路XX号房屋进行装修,与原告签订《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黎小明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对甲方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期限90日,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工程造价为1918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若要变更施工内容、材料或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按实结算。工程设计由刘洋设计,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一式二份。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预算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报价预算表为准。工程按时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若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需由乙方整改返工的部分工程项目,乙方应在五日内完成(特殊项目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支付40%,水电基础工程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支付40%,墙体改造完工、墙地砖铺贴完毕,木工收口支付15%,余款5%在底漆涂刷完毕付清。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按约定标准整改合格后方可付款。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担。工程完工后如在15日内仍未完清尾款,甲方启用正式钥匙,乙方将视甲方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又增加了地砖、空调、空调铜管等增项。原告装修完毕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实际入住至今。因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前。庭审中,经原、被告对工程欠款核实,被告所欠工程款至今尚有11750.4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增项单、装修预算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经二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小明签订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被告黎小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被告黎小明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庭审核实,被告尚欠工程款11750.40元,本院予以确认。黎小明主张工程至今未完工,也未验收,原告设计的电视墙镶边实际未镶边及装修质量问题拒付余欠工程款,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装修预算表,内容并无电视墙镶边项,《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也约定了设计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预算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报价预算表为准,故被告抗辩工程未完工的主张并不成立。关于装修质量问题,虽装饰装修工程未经被告验收,但被告已实际入住的行为应视为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庭审中原告也承诺如果卧室开关线路装反原告会重新接过,故原告的合同主要义务已完成,被告黎小明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虽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亦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毕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告验收,未向本院提供工程验收相关材料,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谭小林与被告黎小明共同支付欠款,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虽合同系被告黎小明签订,但合同内容系二被告所有的房屋装饰装修,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谭小林与被告黎小明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小明、谭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忠县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1750.40元;二、驳回原告忠县格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8元,被告黎小明、谭小林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诗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