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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兴宏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宏,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宏,男,住姚安县光禄镇。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玉明,男,住址禄丰县妥安乡,现住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初敏,女,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陈兴宏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共同返还陈兴宏借款400000元,赔偿陈兴宏至2016年7月20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91396.54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由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共同赔偿陈兴宏因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兴宏、张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由陈兴宏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335.50元。由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负担案件受理费367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周丕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发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