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先龙、罗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龙,罗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514号申请执行人杨先龙,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罗来勇,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先龙和被执行人罗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罗来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先龙借款60万元。因被执行人罗来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杨先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罗来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先龙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来勇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来勇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罗来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罗来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22���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罗来勇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暂未控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