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永坤、崔杰等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坤,崔杰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569号原告:崔永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崔杰,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淑妹,经理。原告崔永坤、崔杰与被告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坤、崔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永坤、崔杰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鹿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