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武杰、叶盛平、俞湖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武杰,叶盛平,俞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96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武杰,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河津市。原审被告人叶盛平,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婺源县,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婺源县清华镇。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俞湖,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婺源县,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武杰、叶盛平、俞湖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武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叶盛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俞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原武杰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原武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武杰、叶盛平、俞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原武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武杰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张莺姿审判员 管勤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