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伟与苏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伟,苏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2财保1号申请人:曾伟,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居民。被申请人:苏桐,男,汉族,四川省理县人。申请人曾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桐名下大众高尔夫轿车进行查封。担保人邓勇以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苏桐所有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邓勇位于×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有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曾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建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