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西长城投资询问服务公司、宁都县木材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长城投资询问服务公司,宁都县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长城投资询问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执行人宁都县木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江西长城投资询问服务公司诉宁都县木材厂金融侵权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14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宁都县木材厂应支付申请人江西长城投资询问服务公司案款5.4245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713.6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42452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都县木材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1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