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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龙代珍与龙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代珍,龙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166号原告:龙代珍,女,1965年3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龙志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龙代珍与被告龙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龙代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代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代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代珍负担。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