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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彦辉与张显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彦辉,张显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彦辉,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显泽,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万源市。上诉人倪彦辉因与被上诉人张显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彦辉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倪彦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彦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倪彦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云英审判员  范红琴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