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建平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平,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752号原告:陶建平。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原告陶建平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原告陶建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建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