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建平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平,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752号原告:陶建平。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原告陶建平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原告陶建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建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