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雷洽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洽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6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洽富,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卢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洽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洽富及辩护人卢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雷洽富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的家中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2017年3月6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雷洽富及参赌人员21人,并当场缴获赌资、赌具及监控录像机等物品。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雷洽富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洽富否认指控的事实,辩解其不知道涉案人员在其家中赌博,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尊重被告人雷洽富关于定罪的意见,但现场缴获的赌资较少,被告人雷洽富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雷洽富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的家中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2017年3月6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雷洽富及参赌人员21人,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680元、赌具扑克牌4副、筹码扑克1包、监控录像机1台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案发现场照片及现场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筹码、赌资现金、记录本、监控录像机等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经被告人雷洽富及参赌人员签认。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查处,并抓获被告人雷洽富及多名参赌人员的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2时许对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进行搜查、勘验,现场查获扣押赌具扑克牌、筹码、赌资现金、记账本及监控录像机等物品。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1名参赌人员均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处罚。5.被告人雷洽富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6.证人梁某1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凌晨l时许,其去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与现场十多人用扑克玩“三公”赌博,后警察到场抓获参赌人员。参赌每次投注10元至200元不等,赌点数大小,每把要给屋主“光头佬”抽水十到二十元不等。其第一次在该处赌博是在2016年12月。7.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0时许,其与邓某应约一起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现场有人用扑克牌赌“三公”,邓某和郑国珍参与赌“三公”,后民警到场抓获参赌人员。赌具麻将是屋主雷洽富提供的,他每盘抽水2元,案发当晚抽水约20元。8.证人王某的证言:其曾于2017年1月两次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打麻将赌钱,并根据时间长短交60至100元给屋主光头佬。还有扑克赌大小,每次下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9.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参与麻将赌博三次,屋主白天每次收取40元,晚上收取50元,现场长期有人打麻将或玩“三公”赌博。经辨认,被告人雷洽富就是提供赌博场所的屋主。10.证人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分别于2016年3月、9月、11月、1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参与赌博。由屋主雷洽富提供地方和赌博工具,每盘抽水10元。经辨认,被告人雷洽富就是提供赌场场所的屋主。11.证人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3月6日1时许,其去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准备打麻将赌博,但当时现场打麻将已结束,有人在玩“三公”赌博,其参与赌博,后警察到场抓获参赌人员。其自2016年7月到上述地点参与赌博,共去约13、14次。赌博场所是“光头佬”提供,他对每张“赌台”进行“抽水”。如每张“赌台”参赌人员不变,就以12时为界分上半夜和下半夜“抽水”两次,每次50元或者60元,如果参赌人员有变,就以每次赌博结束抽一次相结合进行“抽水”。经辨认,被告人雷洽富就是提供赌博场所的“光头佬”。12.证人胡某的证言:其大约在半年前开始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打麻将赌博共10多次,麻将是屋主“光头佬”提供的,其在该处打麻将每次均抽水50元,自摸每次抽水5元,水钱由“光头佬”收取。13.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参与赌博共四次,由屋主“光头佬”负责看场。经辨认,被告人雷洽富就是屋主。14.证人严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凌晨2时,其打电话给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的屋主“光头佬”,问他有无麻将打,他说有并叫其过去。其去到“光头佬”家里,参与他人打麻将买外围马。后民警到场抓获参赌人员。赌博场地和赌具都是屋主“光头佬”提供的。其共去上述地点参与赌博两次。15.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3月6日1时许,其与刘某、庄某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赌博,现场有十多人用扑克牌赌“三公”,其参与下注赌博,后有民警到场抓获参赌人员。经辨认,被告人雷洽富就是提供赌博场所的屋主。16.证人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3月6日凌晨l时许,其与朋友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以玩“三公”形式赌博,赌注有300元、200元、100元或50元不等。其自2017年2月到上述地点参与赌博。经辨认,被告人雷洽富就是屋主,并由屋主抽水获利。17.证人梁某2的证言:其平时每周到广州市大南路193号5楼参与赌博两次。2017年3月6日凌晨,其去到上址准备打麻将,但人已满,于是与多人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博,后警察到场抓获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赌具。18.证人冉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凌晨1时许,其与朋友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赌钱,现场有10多人用扑克牌赌钱,后民警到场抓获参赌人员。1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凌晨2时许,其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后有民警到场抓获在场参赌人员。20.证人邵某的证言:当晚其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打麻将,现场由屋主光头佬负责看场。21.证人林某的证言:其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参与赌博共3次。22.证人袁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l时许,其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光头佬”家里,他家经常有人打麻将赌博,后民警到场抓获参赌人员。2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凌晨,其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雷洽富的家里,现场有人在赌博,后有民警到场抓获参赌人员。24.证人欧某的证言:2017年3月6日凌晨2时,其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玩牌,现场已有10多人在玩牌三公赌博,后警察到场抓获参赌人员。25.证人郑某的证言: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天台是房东“光头佬”的,其平时联系“光头佬”或直接去到上述地点打麻将赌博,一般每周三、四次。案发当晚有人用扑克赌“三公”。26.证人庄某的证言:案发当时,其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后被抓获。27.被告人雷洽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7年3月5日,其叫“高标”(毕某)介绍朋友到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193号5楼的家中打麻将,其提供麻将桌及麻将。2017年3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开房门给来参赌人员后,就到楼下的便利店门口开楼下的防盗门给参赌人员和帮参赌人员看自行车。2时45分左右,其被警察抓住。在赌博结束后,负责订场的人会放100元至200元在桌面上,作为给其的“水钱”。其开设这个赌场已有三、四月,其每月收取约1400元。监控设备的主机放在5楼的电视机旁边,摄像头安装在大南路193号门口。安装监控设备的目的是知道有什么人来。案发当天其抽水200元。其开设赌场期间共收取约5200元。28.公安机关抓获参赌人员、搜查及讯问被告人雷洽富的视频光盘。关于被告人雷洽富否认指控的辩解,经查,现场抓获的多名参赌人员均证实被告人雷洽富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并有从中抽水获利的事实,被告人雷洽富在侦查阶段也对此予以供认,该事实与现场查获的情况相吻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雷洽富开设赌场的事实,对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洽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赌博,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洽富开设赌场时间长、参与人数多,且对指控的事实不予供认,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及辩护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洽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现场缴获的赌资、赌具及监控录像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娟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