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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红、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红,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曲涛,张文政,曲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红,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原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杨伟岐,理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曲涛,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文政,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曲晓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再审申请人刘红因其与被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原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涛、张文政、曲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宪丽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衣春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