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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开英与曾德重吴春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开英,吴春华,唐娅梅,唐强,曾德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开英,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吴春华,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唐娅梅,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曾德重,女,1944年9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范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春华、唐娅梅、唐强、曾德重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求被执行人吴春华、唐娅梅、唐强、曾德重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1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19848元,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493442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5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