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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吴涛,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被执行人:吴涛,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王宁,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吴涛、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4919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涛、王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