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东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东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50号申请人:安徽省东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民生村管塘周组。法定代表人:诸银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城东大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637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安徽省东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63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