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海文与王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文,王某2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542号原告:王海文,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2000年5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王海文与被告王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王海文负担。审判员袁志广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冯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