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张巧瑞、张锁劳、王必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张巧瑞,张锁劳,王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10号;负责人刘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刚,男,系该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张巧瑞,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张锁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王必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张巧瑞、张锁劳、王必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千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巧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8.05元、利息2419.40元,共计本息52417.45元,并由张巧瑞负担案件受理费555元。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在执行4601.33元后,于2011年12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690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2016年3月24日恢复执行后,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巧瑞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张巧瑞当庭给付5000元,2016年12月10日前给付5000元,此后每年6月1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10日前给付5000元,直至履行清结;2、如张巧瑞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张巧瑞采取强制措施。张巧瑞给付5000元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巧瑞按照原和解协议,分两次交来5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2017年上半年应给付义务执行到位,双方均同意继续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