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晓燕申请执行王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燕,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83号申请人:杨晓燕,女,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被执行人:王宁,女,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关于杨晓燕与王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云29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杨晓燕与被告王宁于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书》。二、由被告王宁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燕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原告杨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宁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存款51125元(含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00元),进行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张 滨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