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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启华与沙加甲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启华,沙加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834号原告:高启华,男,汉族,现年36岁,住盐源县盐井镇。被告:沙加甲,女,彝族,现年24岁,住盐源县盐井镇。原告高启华与被告沙加甲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高启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启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由原告高启华负担。审判员  宋衍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新浩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